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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发文日期: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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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并与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2017年第33)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PDF)

   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16日

【讲解:本公告所附的33个税务执法文书,修订了哪些内容?——10个方面:

 

(1)调整执法文书引用依据的序号。

(2)调整具体内容: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听证提出时间改为“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使用说明增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即首违不罚的情形;调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简易处罚标准,将标准分别提高到公民20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000元

(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在《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中增加税务机关说明理由的内容

(4)修改部分文书名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二)》改名为《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将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修改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用)》修改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修改为“违法事实及证据”

(6)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限期改正截止日期改为可选项,可选择填写“限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前___”,也可选择填写“限你(单位)于收到该文书之日起___日内___”,解决邮寄送达方式下,由于邮寄时间不可控,导致纳税人难以在限改期内改正等问题

(7)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法律依据的填写形式改为开放式、填空型。目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不能满足稽查局所有的移送情形,若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则应当引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此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也做了类似处理。

(8)在《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增加了冻结和查封、扣押的截止日期。将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改为“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并在使用说明中细化了强制期限的填写要求

(9)增加部分文书的内容要素。增加地址要素,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列明地址;增加证据要素,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加列明证据的要求;增加纳税人识别号,在文书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10)对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文字表述、依据、使用说明等细节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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