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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登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闫佳琳通过智联招聘手机软件就喜来登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其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据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使用闫佳琳的账户、密码登录智联招聘手机客户端,显示闫佳琳投递的前述“董事长助理”“法务专员”岗位被查看后,均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
闫佳琳因案涉公证事宜支出公证费用1000元。闫佳琳认为,喜来登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请求判令:喜来登公司向其口头道歉、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是对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即人格尊严的侵害,受害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本案中,喜来登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因“河南人”这一地域事由对闫佳琳进行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损害了闫佳琳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利益,构成对闫佳琳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主观上具有过错。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令喜来登公司向闫佳琳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公证费1000元,由喜来登公司对闫佳琳进行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法治日报》登报道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就业公平关乎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案通过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规制,对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给予旗帜鲜明的否定,并对遭受侵害的权利依法给予及时、适当救济,通过司法的评价和确认来厘清权利的边界,维护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秩序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司法规范用人制度,努力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助力形成公平、效率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培育相互尊重、宽容、多元的社会文化体系,努力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