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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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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注册了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2012年5月,“西湖龙井”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载明:“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涉及西湖、转塘、双浦、留下四个乡镇(街道)。” 2019 年9月16日,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邹宁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运用公证处的办公计算机登录www.1688.com网站,查看“淘客东方红”账号下已购买的订单页面,查看订单号为624158307432796923订单的详情、货品快照、货品最新销售详情。货品快照的标题为“125g新款小清新茶叶罐西湖龙井马口铁罐包装盒厂家直销支持定制”,颜色为绿色西湖龙井,左侧照片正中有一款标有“西湖龙井”文字标识的包装盒,右侧显示“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联系人:强燕;经营模式:生产加工”。龙井茶产业协会诉称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麒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注册的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麒麟公司未经许可在茶叶包装盒及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店铺页面上多处使用带有“西湖龙井”“西湖龙井”“XIHULONGJING”的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龙虽系龙的繁体字,但两者含义与读音相同,故麒麟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麒麟公司在2015年曾侵犯过“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再次侵犯同处于茶叶领域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西湖龙井”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上具有恶意,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该院判令:麒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龙井茶产业协会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麒麟公司赔偿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43000元;驳回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位于江海交汇之地的长三角区域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从区域性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领区,是长三角地区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中,麒麟公司向消费者提供带有地理标志的包装盒,但无法证明产品符合该地理标志的产地和品质要求,属于未经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麒麟公司曾因侵害他人商标权被诉,现再次实施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客观上将侵权范围不断扩大,属于情节严重。故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地发挥了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增强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本案中,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平等保护,为激发创新源动力、推动长三角地区自主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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