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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诺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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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石化公司)进口一批吸附剂催化剂、反应器及系统零部件,价值约6.6亿元。该批货物主要用于建设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特大型石化企业,总投资1730亿元,是目前世界投资最大的单体产业项目。浙江石化公司委托宁波新诺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诺亚公司)办理进口货代业务,货物存放于世天威(宁波保税区)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相关仓库。双方因仓储费用结算等方面原因产生纠纷,宁波新诺亚公司遂指令仓库不予放货。

由于争议金额仅1000万元左右,远低于被扣货物价值,如不及时解决,后续可能导致浙江石化公司日均损失10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且对项目投产进度造成重大影响。在协商无果后,浙江石化公司以宁波新诺亚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交付其代理清关的货物为由,于2019年7月18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责令宁波新诺亚公司立即交付相关合同项下的所有吸附剂催化剂、反应器及系统零部件,浙江石化公司并向法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1500万元的担保函及该请求人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宁波新诺亚公司依约不享有货物留置权,其拒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属于需要纠正的违约行为,且案涉货物系浙江石化公司重点工程急需物资,情况紧急,双方之间的纠纷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2019年7月25日,该院裁定:一、准许请求人浙江石化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二、责令被请求人宁波新诺亚公司立即交付存放于世天威(宁波保税区)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相关仓库的相关合同项下的所有吸附剂催化剂、反应器及系统零部件。后宁波新诺亚公司提起复议,宁波海事法院驳回宁波新诺亚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民事裁定。

同日,宁波海事法院发出海事强制令,命令宁波新诺亚公司立即向浙江石化公司交付货物,并于次日向宁波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典型意义】

  长三角地区港口资源丰富,自然条件优良,“形成合力分工、相互协作的世界级港口群”是《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针对长三角地区港口发展提出的具体要求。港口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海事司法审判的保障和服务,海事强制令就是海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海事强制令的作用在于及时控制事态的恶性发展,避免因长时间的案件审理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防止后续判决难以执行。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请求人提供充分担保的情况下,依法支持了请求人的海事强制令请求,成功处置因扣货引发的纠纷,避免了因诉讼产生的额外损失无限扩大。既保证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将涉诉企业的经济损失降至最低。

公正、高效、权威审理海事案件是海事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维护地区发展利益、增强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动能的有力保障。海事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灵活适用海事强制令制度,从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的立场出发,完善司法服务举措,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为企业健康发展排忧解难,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力量。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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