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案例 >
税收案例
稽查案例:拆迁安置房价格明显偏低,是否需补缴增值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1-11-26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现在需要申报税收债权。
2016年3月,该公司开发的荷园丽都项目属于政府出让生地,开发商就地安置了255户原住民,安置面积25415平方米,实际只收取了超面积价款2100万元。单价仅为0.083万元。企业以2100万元的总价,申报缴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税务机关经调查评估,该拆迁安置房市场公允单价1.377万元,总价约3.5亿元。
【税务观点】
税务机关下发通知,要求:
(1)按公允价值重计增值税;
(2)按公允价值重计土地增值税;
(3)重新申报税收债权。
【企业观点】
(1)土地增值税问题
按照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此项安置房需要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将此项收入作为拆迁成本,比较合理。
此外,还可享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加计20%的扣除,导致增值额明显减少、增值率明显降低,从而减少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企业能够接受。
(2)增值税问题
由于该安置房于“营改增”前开工,属于房地产“老项目”。若按市场价值调增计税依据后,需多缴纳增值税约1567万元。
由于企业并未实际收到相应房款,按市价计税不尽合理,不能接受。
(1)增值税计税价格明显偏,是否需补缴税款?
(2)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应保持一致?
政府拆迁办拆迁安置协议(另见)
【法律思考】
企业如何维权?——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交流热线】
139 2191 5202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