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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25 16:38: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092号
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FQ2R41L):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社区益田路3008号皇都广场C栋1616C10)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检查,你公司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由税务机关代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089,858.31 元,税额合计27,694.69 元,价税合计2,117,553.00 元)和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291,262.14 元,税额合计8,737.86 元,价税合计300,000.00 元)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由税务机关代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思考】
一、劳务派遣公司,为什么会发生涉嫌虚开发票的案件?
二、税务机关定性虚开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三、在税务机关代开且价税合计不足250万元的发票,为什么也会被发现涉嫌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