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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台资电子公司与某客运公司、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执行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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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善意文明执行、疫情期间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

天津某台资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由该旅行社安排电子公司实习生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大巴车前往北京旅游。大巴车行驶过程中,与一辆水泥罐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巴车所载人员4人死亡、49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电子公司对伤亡人员损失先行垫付赔偿完毕后,就追偿问题起诉某旅行社及某客运公司。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旅行社及某客运公司连带赔偿电子公司1429098.24元。但因为某旅行社及某客运公司受疫情冲击较大,自身经营严重困难,均未如期履行判决。电子公司遂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经营严重困难的现实,没有简单机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积极拓展工作思路,多次与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沟通,争取保险公司主动协助执行,同时,协调当事人配合保险公司工作要求,履行相关理赔手续,最终实现了理赔顺利完成,理赔款项及时到位,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服务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全面恢复经济社会秩序目标,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间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20余部司法文件,认真落实“司法36条惠台措施”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要求,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帮助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纾困解忧、复工复产,用司法努力连通两岸同胞心灵,增进守望相助的手足情谊。本案即是一个典型。申请执行人电子公司在结案后的感谢信中说到,该案执行工作使其对人民法院的责任感、使命感、人文关怀及高速的办事效率有了全新认识,坚定了台资企业投资和持续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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