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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游某康、游某丽诉李某某、某船务公司、谢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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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台胞陪审员

 

  【基本案情】

  台湾地区居民李某某系某货船的实际所有权人。2019年1月,李某某与大陆居民谢某某联名,以光船租赁方式将该船挂靠在某船务公司进行经营。2019年8月,受李某某雇佣、任该船船长的游某某,在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与游某某的亲属江某某等签订一份《协议书》,承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0万元,并将船舶证书交予江某某等作为质押担保。之后,李某某支付10万元后返回台湾地区,剩余款项未支付。江某某等人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某船务公司及谢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主张对该货船享有船舶优先权。

 

  【处理结果】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台案件,厦门海事法院依法确定台胞陪审员阮某某参与本案审理,并依托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启动先行调解机制。在台胞陪审员阮某某的全程参与下,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分期支付赔偿款项、附条件解除船舶限制的和解方案。各方当事人随即自动履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提出要加强涉台案件办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其中,第29条明确提出,选任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涉台案件的人民陪审员。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各地人民法院特别是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开展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例如,为促进涉台矛盾纠纷化解,近年来,福建法院设立60家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以法律咨询、强化调解、司法建议和法律宣传等为主要工作内容,搭建司法与台胞之间联系沟通的桥梁;此外,选任台胞担任涉台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定期与台胞陪审员座谈、开展培训等,为其履职提供保障。

实践证明,依托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和台胞陪审员机制,有利于妥善化解各类涉台纠纷,帮助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尽快摆脱讼累,维护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的一个成功范例。

——《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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