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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抢夺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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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系台湾地区居民。2020年7月至8月,陈某某经事先策划后多次使用撬棍等工具撬动某珠宝店门窗,欲进入店内偷取金器,但均因无法撬开而未得逞。2020年8月12日,陈某某经事先策划,到另一珠宝店,以购买金器为由,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将郑某某拿出供其挑选的黄金项链3条、黄金吊坠2个夺走,逃离现场。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抢金器价值人民币72527元。2020年8月13日,陈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扣赃物黄金项链3条、黄金吊坠2个,并发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该案立案后,陈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阶段,福建省福 清市人民法院经征求被告人陈某某意见后,为其指派了刑事辩护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庭审中,法院加强对陈某某认罪认罚自愿性、知悉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同时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因素,依法确定从宽幅度,最终判决陈某某犯盗窃罪、抢夺罪。

 

  【典型意义】

  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发布了多件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司法文件,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中明确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台湾当事人,应主动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台湾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案办理中,法院积极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陈某某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准确了解大陆法律规定,在依法有效惩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障台湾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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