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相关案例 >
相关案例
严格把握保函欺诈标准 维护国际金融秩序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15-07-07
——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卡拉卡托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太湖公司与卡拉卡托公司协议完成一项发电机组建设工程,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如修改合同必须采用合同修正案形式,会议纪要、传真等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如果太湖公司违约,卡拉卡托公司可以索付见索即付保函。后卡拉卡托公司以太湖公司违约要求保函出具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兑付保函。太湖公司提起诉讼,称双方已经通过会议纪要修改了合同,卡拉卡托公司索付保函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欺诈,请求止付保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太湖公司诉讼请求,太湖公司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审查基础合同仅限于受益人是否存在明知基础交易债务人不存在违约事实或其他付款到期事实,仍然滥用索赔权恶意索赔的情形。未按合同约定的形式和程序作出修改合同的会议纪要不产生变更合同的效力。在基础合同中保函条款约定的性质、支付条件等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受益人按银行出具保函时的条件提出索付,不构成保函欺诈,应按“先赔付、后争议”规则兑付保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该案判决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国际交易惯例,按照国际商会关于见索即付保函“先赔付、后争议”的处理规则予以裁判,严格把握保函欺诈标准,保障受益人依据保函迅速得到偿付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国际金融秩序。该案为美国2014年9月《跟单信用证杂志》重点介绍。同时,该案也反映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必须充分了解国际金融结算及担保工具的特点,不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将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
——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之七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