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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于助人且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徐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助人为乐、社风文明

 

  一、基本案情

2019年初,徐某某与李某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陪护各自家人。2019年3月1日晚上8时许,徐某某见骨科病房开水房附近走道上有积水,就使用拖把对医院开水房进行清理,又使用该拖把对楼道走廊进行了擦拭,导致所涉地面潮湿。当晚,李某某步行至上述位置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在地。该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由受医院委托的保洁人员负责,保洁人员的保洁时间为每天05:30——9:30、13:00——17:00。李某某于晚上8时10分摔伤,在此之前的一段时间处于非保洁时间,案涉公共区域无人进行卫生保洁。李某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其右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经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8136.27元。李某某遂起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徐某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6585.87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摔伤的时间段内,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骨科开水房及走廊等公共区域处于无人保洁的状态。李某某摔伤前,开水房有积水,开水房附近的走廊有点状或片状的水渍,经过此处的行人有滑倒摔伤的危险,具有安全隐患。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对走廊等公共区域的水渍进行保洁清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跌倒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某行走时疏于注意,应自担部分损失。徐某某出于好意,用保洁人员放在走廊里的拖把清理开水房的积水及附近走廊里的水渍,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判令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69599.02元。

 

  三、典型意义

乐于助人、善意施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关于老人摔倒扶不扶等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热议。一度出现了公众担心承担法律责任不敢扶、不愿扶的现象,影响了人们实施善意行为的积极性。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徐某某助人为乐的行为不具有过错,不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而应予提倡和鼓励,旗帜鲜明为助人为乐者撑腰,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法律的温情及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案免除了乐于助人的后顾之忧,对于弘扬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我为人人、人人向善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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