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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速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基本案情: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冬运中心)与星际集团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冬运中心授权星际集团负责国际雪联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世界杯中国站的运营,并约定因协议产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依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锐速公司加入《合作协议》,与星际集团共同享有《合作协议》项下相应权利与义务。其后,三方签署《补充协议二》,约定变更锐速公司全权承办赛事,星际集团协助锐速公司,并就锐速公司赛事承办工作与该补充协议的履行向冬运中心承担补充责任。2019年,冬运中心作为申请人,以锐速公司、星际集团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1年1月,锐速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冬运中心系以平等主体身份与星际集团、锐速公司订立体育赛事运营合作协议,而非代表政府进行特许经营,故本案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合同纠纷,依法可仲裁。《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其合法有效。锐速公司作为《合作协议》的加入方,知悉协议内容,在加入时已表明遵守协议全部条款,其应受《合作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故裁定驳回锐速公司的申请。

 

  典型意义:

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体育消费新增长,是北京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内容。本案对国际体育赛事运营合作协议的可仲裁性予以确认,展现了支持体育仲裁的司法立场,为体育产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商事纠纷通过仲裁解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我国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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