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杨某涛等8人经事先预谋,交叉结伙,多次趁夜间前往江苏省盱眙县、安徽省天长市等不同地点,采用“打钢钎”“挖盗洞”等方式盗掘四座古墓葬。经鉴定,被盗古墓葬分别是战国至汉代古墓葬、西汉早期古墓葬、战国晚期古墓葬,对研究战国晚期、西汉早期墓葬形制、当地历史,当时器物的艺术性、制作工艺的科学性等均有一定的参考研究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历史遗存,该盗掘行为对墓葬资料的完整性造成了严重破坏,对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判断均造成严重影响;被盗文物中,有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4件、一般文物3件。2020年12月中下旬,翟某军联系陈某帮助其销售铜镜,陈某为牟取利益,主动联系山东买家邹某磊,后陈某将六块汉代铜镜以22000元的价格卖给邹某磊,从中获利2000元,剩余20000元被杨某涛等人分配。盱眙县博物馆对被盗掘的古墓葬进行了抢救性考古发掘,实际产生发掘费用156997.44元。
【裁判结果】
盱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涛等8人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杨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1万元不等;以倒卖文物罪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对涉案文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杨某涛等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8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杨某涛等9人在各自参与范围内对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156997.4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江苏省盱眙县是地下文物较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在建国以来先后发掘大量战国、两汉、宋代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古墓葬及珍贵文物,对于江苏省的历史文化、丧葬习俗、考古学文化等具有重要意义。盗掘行为严重破坏古墓葬的原有环境、墓葬资料的完整性,破坏了国家文物管理秩序。倒卖文物是盗掘古墓葬行为实现获利的渠道,与盗掘古墓葬者之间形成了利益链条,共同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审理、裁判,对于打击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积极意义。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