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事项:
张女士与老伴系再婚夫妻,现已年近古稀,两人相互扶持、共同生活了25年,未生养子女。老伴系退休教师,每月的养老金和住房补贴合计6000余元,张女士无经济收入。老伴因双方产生矛盾搬出另住,对张女士不闻不问,张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伴每月给付扶养费。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依法判决张女士的老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张女士1200元扶养费。
案例价值:
“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夫妻间和衷共济、患难与共是中华传统美德,相濡以沫、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佳话自古为人传唱。夫妻应在精神上互为慰藉,生活上互为支柱。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的法定义务。即使不再共同生活,在得知老伴生活困难后也应提供物质帮助。本案判决保护了夫妻关系中经济弱方的利益,倡导建立互助互爱、和睦真诚的婚姻关系。
——《第四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