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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将行人撞伤,责任谁来承担?

随着数字经济迅速发展,新的就业形态蓬勃兴起,其中“外卖配送”因工作门槛较低、工作方式灵活、收入可观等优势,从业者越来越多。但在配送过程中,为了缩短配送时间、避免超时扣钱等,外卖人员通常会出现闯红灯及逆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严重影响出行安全。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将行人撞伤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5日,王某在过马路时被骑电瓶车的外卖小哥张某在送餐途中撞伤,事故后张某驾车逃逸,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并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外卖小哥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制动性能不合规,且对行人观察不够,措施不及,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原因,且事故后驾车逃逸;王某步行横穿非机动车道时,未能观察并确认安全,亦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原因,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后王某将张某、A人力科技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上,仍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本案中王某步行横穿非机动车道时,未能观察并确认安全,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原因,对于案涉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权衡本次交通事故中双方的过错及张某存在逃逸行为,酌情认定由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王某自担40%的损失。

此外,外卖小哥张某在注册成为某平台骑手后,其服务作业计划和作业要求由A人力科技公司制定,对张某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且张某持续性地为A人力科技公司提供劳务,其所提供的劳务也是A人力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之一。虽然张某在日常的接单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但张某所提供的是简单劳务,而不是具有一定复杂度的工作成果,故该自由度并不足以改变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跑单记录显示,事故发生时张某正在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中张某应当承担的给王某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A人力科技公司承担。

A人力科技公司为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某平台保障组合产品保险,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该保险关系也非本案理涉范围,故对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A人力科技公司赔偿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


【法官说法】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是唯一的责任认定依据,应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予以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非机动车,按照查明的事故原因王某和张某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但是张某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存在加重情节,故本院酌情认定张某承担60%的责任。另外,根据张某的作业内容、方式以及薪资发放模式等因素,认定张某与A人力科技公司之间并非承揽关系而属于雇佣关系,判决A人力科技公司作为张某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此也提醒各外卖平台与劳务公司,应增加对外卖小哥的关注,加强培训,严格规范配送行为,在出现事故时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提醒外卖配送人员,要自觉主动遵守交通法规,做文明城市的护航者。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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