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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被判撤销

陈某任职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外卖平台公司)外卖骑手,送餐途中不慎跌倒受伤,双方就陈某损失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后陈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理由是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显失公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赔偿协议,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在被告外卖平台公司任职外卖送餐骑手。2020年5月30日凌晨1时左右,陈某在送餐途中不慎跌倒,致左小腿、左踝受伤,随即住院治疗,于2020年6月7日出院。出院后陈某伤情加重,于2020年6月13日再次住院,施行了左踝关节半脱位闭合复位定位螺钉内固定手术,2020年6月23日出院。

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3日签订了《关于陈某工伤事件双方调解协议书》(简称工伤赔偿协议),约定:1、外卖平台公司支付陈某医疗、工伤伤残款在内的所有各项赔偿款合计49876.2元,打款分两次分别已付16376.2元和8500元,合计24876.2元,还剩25000元在陈某去鉴定完工伤支付10000元,待工伤鉴定结论出来再一次性支付完余款15000元,支付日期以陈某鉴定结果进度日期决定;2、双方所有关系解除,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陈某不可再以任何理由向外卖平台公司主张任何权益,外卖平台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义务……此外,陈某还同时向外卖平台公司出具了确认函,内容为:经本人跟外卖平台公司协调沟通处理,本人上班事故医疗、工伤伤残款在内所有各项赔偿款金额合计49876.2元,本人配合公司做工伤鉴定,确定知晓此款包含工伤赔偿款。

2021年1月14日,陈某被认定构成工伤,同年5月18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外卖平台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团体险,陈某的工伤事故保险公司核定理赔金额为24876.2元。

庭审中外卖平台公司抗辩认为,原告陈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工伤赔偿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原告陈某系被告外卖平台公司外卖送餐骑手,发生工伤事故后需及时治疗,因工伤伤残等级认定滞后,陈某对自身伤情的伤残等级缺乏判断能力,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前,陈某与外卖平台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与事后根据工伤九级伤残鉴定结论依法计算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差距悬殊,显失公平,原、被告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依法应予以撤销。综合考量双方签订协议时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外卖平台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影响显失公平的认定,对其抗辩依法不予采纳,遂如东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工伤赔偿协议。外卖平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和人们大量的外卖订餐需求,外卖送餐行业吸引了大量人员就业,外卖骑手成为新兴职业。该职业可专职可兼职,雇主用工灵活,骑手时间自由,人员流动性大,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这一新兴职业,很多外卖平台公司选择商业性保险公司投保团体险来应对骑手的工伤事故风险。由于商业性投保理赔程序和保障程度不同于社会保险,外卖平台公司大多倾向与骑手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协商的结果容易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外卖平台公司利用骑手急于获得赔偿和对工伤伤残等级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与骑手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权利义务显著失衡,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中的缺乏判断能力,主要是指缺乏一般的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不包括欠缺特殊的判断能力,并且显失公平的主观因素并不限于立法所明确列举的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情形,还包括与该列举的主观因素相近似的其他情形,也可能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显著失衡,成立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仅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的,不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同时,当事人一般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可能引起撤销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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