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人是我叫去的,但是活儿不是我安排的,为什么让我赔钱?”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和传票后,工头徐某又气又急,自己好意将手下工人借给别人用,难道还借出错了?
近来,岔河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朱某承接了一项仓库翻修工程,因人手不够,便向工头徐某借人。徐某安排手下工人冯某到朱某承接的工地上做工,工作听朱某指挥。施工过程中,冯某从脚手架上掉落摔伤,后不治身亡。冯某的家人将发包方、朱某、徐某告上法庭。徐某在法庭上辩称,冯某常年在自己手下做工不假,但这次事故是在为朱某工作时发生的,自己只是好意将人借给朱某差遣,所以应当由朱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用工”与“用人”发生了分离,徐某虽然不是事故发生时冯某的实际雇佣者,但其作为派遣方,负有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选任责任,在派遣冯某时,未考虑其年龄因素,未对其健康状况、能力以及能否胜任建筑高空作业等方面进行详尽考察,选任方面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亦维持了该判决。
在本起事故中,一方面冯某施工过程中的行为不受徐某指挥,而是由朱某统一安排,徐某并非实际上的接受劳务的一方。但另一方面,冯某长期在徐某手下做工,受徐某支配,徐某为其购买保险。冯某在此次工程中亦是受徐某派遣为朱某做工,且工资也是由朱某结算给徐某,徐某再支付给手下包括冯某在内的工人,因此徐某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对冯某的管理权。徐、冯二人之间的关系更类似于劳务派遣关系。
基于上述情形本案出现了“用工”与“用人”分离,徐某既是用人者,也是派遣者,朱某则是实际用工的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者责任,狭义的用人者责任仅指被使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广义的用人者责任还包括被使用者在执行工作过程中自身遭受损害时用人者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徐某系个人,冯某因工死亡无法通过工伤途径解决,根据广义的用人者责任概念亦可适用此条。劳务派遣作为用人者责任的特殊形态,属于过错责任,用人者仅在派遣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如派遣不符合约定或不具备相关资质、不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工作人员,损害发生亦与此有关的,劳务派遣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徐某派遣高龄人员冯某进行高空作业,选任方面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