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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叶家大港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水体污染综合治理  跨区划协作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发挥跨区划协作机制作用,克服线索获取、调查取证、诉讼支持等方面的困难,凝聚办案合力,助推水体污染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纪山镇砖桥渠上游为钱家湾水库,下游连接叶家大港,流入龙会桥河后经长湖汇入长江。叶家大港位于湖北省两市交界处,分上下两部,上部位于荆门市沙洋县境内,下部位于荆州市荆州区境内。自2018年9月起,叶家大港流入荆州市断面水体呈泡沫状,散发恶臭,水质长期处于劣Ⅴ类。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3月17日,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荆州市院)根据长湖流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将沙洋县纪山镇郭店村工业园非法排污污染叶家大港上部水体案件线索移送至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荆门市院),后转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沙洋县院)办理。沙洋县院立案后开展调查,检测砖桥渠至叶家大港上部水质确为劣Ⅴ类,但不是由纪山镇郭店村工业园内企业排放所致,而是由砖桥渠岸边之前企业长期排污及两岸村民生活污水直排导致。

6月10日,沙洋县院向沙洋县纪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纪山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对叶家大港的劣质水体予以治理,提升水环境质量。8月初,纪山镇政府回复称已对叶家大港上部采取多项监管治理措施。8月17日,沙洋县院对整改效果进行回访发现,叶家大港水体的水质达标规划尚未制定,整治方案亦未实施,水质仍为劣Ⅴ类,社会公共利益仍在持续受损。

 

【诉讼过程】

9月7日,沙洋县院依法向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掇刀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纪山镇政府继续履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职责,制定砖桥渠和叶家大港上部限期水质达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对砖桥渠和叶家大港上部劣Ⅴ类水质进行整治。

诉讼过程中,纪山镇政府辩称涉案水域污染源并非本镇范围内,无相应监管职责。沙洋县院商请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荆州区院)联系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区分局对砖桥渠上游荆州辖区污染源进行调查,并出具《关于川店镇紫荆村太阳村水系分布情况的说明》,明确案涉污染源来自纪山镇。

12月29日,掇刀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沙洋县院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纪山镇政府制定了砖桥渠至叶家大港上部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向沙洋县委县政府汇报。沙洋县政府将叶家大港水环境治理纳入沙洋县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总投资340万元。项目于2021年7月完工,共清理、固化被污染的河道4公里,挖走淤泥1000余吨,建设生态浮岛8处共1000平方米用于持续修复被污染的水体,搬迁沿线排污企业2家,沿线厕改1139户,沿线新增2处生活污水处理站、2处工业污水预处理站。

2021年11月,荆门市院、荆州市院、沙洋县院、荆州区院,两地两级检察机关到叶家大港上部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经现场查看及水质检测,叶家大港上部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水质已由劣Ⅴ类提升至Ⅳ类。

 

【典型意义】

跨区域环境污染案因涉及多地,办理难度大,存在诸多难题。相关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实现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判决执行监督等全流程合作,形成办案合力,有利于查明污染来源、明确损害结果、明晰监管责任,助推“老大难”问题解决和水体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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