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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未系安全带发生事故,法院判决自负10%责任

陈某乘坐顾某驾驶的小客车,行驶中顾某驾驶的小汽车与周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后死亡。

交通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陈某近亲属因赔偿事宜将周某、顾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如东法院,要求周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顾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亲属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参照事故责任由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忽视安全,未使用安全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陈某乘坐机动车未使用安全带的行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事故责任,但该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失,酌定其负担10%的责任,顾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乘坐小汽车的乘客尤其是后排乘客,经常忽视系安全带的重要性,大量事实证明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乘坐人员不仅包含前排乘客,也包括后排乘客,都应当系安全带。如果乘客不系安全带,属于放任自己处于危险状态,而且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发生事故时,有可能对前排乘车造成伤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判决该乘客自担10%的责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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