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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过高利息是否应返还?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的利息部分,被海门法院判决驳回。

原告卞某与被告赵某系同学关系。2021年2月24日起至7月3日止,原、被告之间持续存在资金往来。期间,与案件有关的钱款,原告共向被告转账1909621.72元,被告共向原告转账1755521.72元。

2021年2月20日,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说“三万三个月分红福利4500,手镯10克”,被告回复“这个划算的……”,原告说“是的,去年我们还有放几天就拿利息的,超级划算”,被告回答“等我妥当了就来跟”,原告说“我拿着你的钱进货,比如我挣十块你挣4块……10块,6我的4你的”。

2021年7月8日,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本金、利息”等内容,被告说“那你就6月9号前给我之前的利息算3,还有个5的利息是4500,那就是34500,9号后你重新算给我呗”,原告回复“是的”。

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双方钱款往来模式为,被告将钱款转账给原告,原告用于箱包生意进货,所得优惠差价部分,被告与原告四六分成。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被告是否应返还过高支付的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的主要特征是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该案中,原、被告虽然对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意见不一致,但对双方之间经济往来模式的陈述一致,即被告将钱款转账给原告,原告用于箱包生意进货,因进货量大所得折扣部分,双方四六分成,被告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一定数额的收益。故原、被告之间并无合作经营的合意,其本意应是借贷

关于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返还过高支付的利息,法院认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请求返还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应当根据不同阶段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删除原司法解释中关于借款人主张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超过年利率15.4%部分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并不妨碍当事人在实施借贷行为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借贷双方有权就借款合同中的期限、利息计算等内容自愿协商。该案中,原、被告就借款利息协商一致,且已履行,现原告要求返还,有违诚信原则。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超过年利率15.4%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海门法院不予支持。

后卞某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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