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本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为减少纳税申报次数,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
二、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