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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明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曹某明,男,退役军人,系赵某某合同诈骗案被害人。

2020年3月至11月间,赵某某以能低价购房为由,通过签订购房协议的方式骗取3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24万余元,其中,骗取曹某明为其子曹某杰(现役军人)购置婚房钱款共计人民币39万元。赵某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消费。2021年5月25日,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24日,景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责令赵某某向各被害人退赔款项。

2021年8月26日,景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作出司法救助决定,给予曹某明救助金3万元,并联合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曹某明进行综合救助。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畅通衔接,主动救助。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被害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及程序,并主动履职,对33名被害人具体情况逐一筛查,发现曹某明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组成工作专班,检察长多次带队到曹某明家实地调查,向镇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周边群众详细了解情况,查明曹某明一家两代军人,夫妻均患病,儿子长期戍边,家中有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被骗款项中有20余万元是从亲友处借得,经济确有困难,曹某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经曹某明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2. 凝聚合力,多元施救。针对曹某明一家两代军人的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开辟“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该案,及时向曹某明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缓解曹某明一家“燃眉之急”。同时,还协调多方力量综合施救,联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其发放帮扶金3000元;协调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为其提供个性化帮扶拓展增收渠道,并为其小女儿争取到助学金8000元。

3. 多方配合,追赃挽损。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加大对赃款去向、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情况的调查取证,加大对可疑线索的侦查力度。最终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妻子刘某玲计划通过办理假离婚以转移财产逃避责任,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75万元涉案款项予以追缴,并依法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后按比例发还曹某明5.5万元。

 

(三)典型意义

1. 司法救助既要照顾全面,也要突出重点。本案涉及被害人较多,各被害人家庭情况也各有不同,检察机关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在应救尽救、分类施策的基础上,依据《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将曹某明纳入重点救助对象范围,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家庭困难,让曹某明儿子曹某杰在部队安心服役。2021年,曹某杰因表现突出晋升军衔,其所在部队得知案件办理结果后,专门向检察机关致信感谢。

2. 司法救助既要主动,也要及时。办理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追赃挽损情况提前预判,同时对被害军人军属家庭情况主动进行调查,及时发现救助线索并启动救助程序。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合同诈骗案件时,主动筛查被害人家庭情况,及时查明曹某明作为退伍军人因案致困的情况,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开辟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及时发放救助资金,解决急难问题,取得较好效果。

3. 司法救助既要发挥“扶上马”的合力,更要突出“送一程”的耐力。检察机关应当能动履职,加强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沟通对接,构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机制,形成救助帮扶工作合力。还应当与乡村振兴部门及基层乡镇政府等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开展回访,评估救助帮扶效果,将“一次救助”延伸为“长期关怀”,进一步打通司法救助“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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