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附件第2项规定,自2022年7月29日起,本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应税凭证类型 | 计税依据 | 核定比例 | 适用对象 |
购销合同 | 产品销售收入 | 70% | 工业 |
购销合同 | 商品销售收入 | 40% | 商业、外贸企业 |
产权转移书据 | 房地产经营收入 | 80% | 房地产开发业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工程结算收入 | 80% | 建筑安装业 |
货物运输合同 | 货物运输收入 | 80% | 运输业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费收入 | 80% | 保险业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 | 80% | 金融业 |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