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员工出差取得的油补,应按《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观点二:油补等,在实耗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
解决上述争议,应先厘清油补的性质、用途、实际应承担方:
员工出差,一般有三种选择:(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2)单位派车;(3)员工自驾出差,单位给予相应油贴等。
在第(1)、第(2)种方式下,相关费用由公司直接报销。
在第(3)种方式下,员工自驾所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加油费等,由于该部分款项,本应由公司承担,职工个人只是为公司进行了代付;后续的报销,是公司对职工代付款项的偿还,因此,不应代扣代缴个税。
此外,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4目“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的规定,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
上述补贴,超过正常标准的,构成变相的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因此,对超标部分,应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谢绝转载,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