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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撞上电动车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开车门虽是看似简单的动作,但由于开车门不慎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却屡见不鲜。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由“开门杀”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5月14日17时,南通一男子带着朋友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某路口停车后,坐在后排的朋友下车时一推车门,恰巧与同方向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汽车驾驶员对路面动态观察疏忽,未能确保安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乘坐人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为赔偿事宜,电动车驾驶员将汽车驾驶员、同乘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外对乘客的责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的商业三责险制度设计是以机动车为基准而非以人,也就是说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相关责任人对外的赔偿责任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中,同乘人开车门的行为属于使用车辆的行为,且正是驾驶员和乘客行为的合力才引起了本起事故的发生,因此整个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险条款进行赔偿,乘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通州法院遂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0.8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为避免酿成此类事故,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在下车开车门的时候一定要环顾四周做好检查,留意车门前后方的情况,确保安全后方可打开或者关闭车门,以免发生不可挽回的事故,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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