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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发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内外联动 多元救助

 

【要旨】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领导包案+上门听证+司法救助”方式,压实院领导包案责任,将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在首办环节、问题解决在基层。检察机关主动将矛盾化解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中,依托“府检联动”平台,延伸司法救助工作触角,建立完善多元救助新格局,有利于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基本案情】

申诉人王某发,系汤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明之弟。

2021年2月9日,被告人汤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途经荻港镇街道某路段时,车辆与同向行人王某明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明重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2月17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王某发不服,以被告人汤某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恶劣、事发后未给予足额赔偿以及法院量刑过轻为由,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包案办理,控告申诉、刑事检察等部门协作配合调阅原案卷宗、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原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经走访了解得知,王某发提出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偏差,且被害人王某明昏迷不醒,生活不能自理,后期治疗费用巨大,生活面临严重困难。

听证准备。为进一步了解申诉案件背后的症结,检察机关先后2次走访王某明所在村委会及就诊医院,了解到王某明系农村“五保户”,无经济来源,案发后一直重伤昏迷,在医院治疗期间,医药费、护理费等均由王某发承担。王某发本人表示,王某明后续治疗时间和费用、康复费用等不确定因素,让其“步履维艰”。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经征得申诉人同意,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将听证会的地点“搬”到了王某发家里,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主持人,并邀请两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听证员。听证会前,承办人就相关案情与听证员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

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王某发充分陈述申诉理由,承办人详细介绍案件审查情况,深刻剖析争议焦点,耐心解释法院判决作出的法律依据。听证员就王某发关切的原案被告人自首认定、具体量刑等问题,结合法理、情理逐一答疑解惑,并将相关法律条文向王某发出示。听证员指出,汤某虽案发后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但其在朋友的劝说下,在离案发现场不远处,主动将车停下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安徽省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法院判决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自首、未足额赔偿等情节,对汤某的量刑并无不当。王某发表示,没想到检察机关会主动上门,对他的诉求逐一答复,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愿意息诉息访。

听证结束后,王某发的“法结”打开了,但是其肩上的生活重担还未卸下,王某明的后续治疗费用远超过王某发的承受能力,每月仅护理、床位等费用高达1万余元,因案致贫的状况亟需救助和帮扶。随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决定联合繁昌区人民法院共同开展司法救助。此外,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还依托“府检联动”平台,积极会同区民政局、当地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就王某明相关治疗费用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决定免除其前期拖欠的医药费、床位费等费用1万余元,同时还决定不再收取后期产生的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

上门听证前开展深入的走访调查,了解申诉人现实信访动态,掌握影响矛盾息诉化解的症结,在申诉人家里引入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逐一回应申诉人的诉求,让公平正义以申诉人“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主动将司法救助融入国家救助体系大格局,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以“我管”促“都管”,不断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真正解决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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