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乡镇道路硬化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方便、快捷的摩托车、电瓶车成了广大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由于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车在道路上行驶不遵守交通规则、超速、逆行、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摩托车等行为,均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近日,沛县审理了一起因驾驶摩托车撞上路边电线杆致人死亡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去年7月,家住沛县某镇的刘某驾驶摩托车,在夜间回家途中经过某桥西侧道路时,不慎撞上桥西第一根电线杆,由于刘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场死亡。事件发生后,刘某的亲属以沛县供电分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设置电线杆,公路管理站及某镇政府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将三方起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该三方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查
沛县供电分公司辩称,涉案电线杆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沛县供电分公司无任何过错,且涉案道路未经相关部门验收,不属于公路。同时,该道路的边缘是农业用地,沛县供电分公司架设的电线杆距离道路边缘有一定距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电线杆的设置也未影响他人通行,故沛县供电分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地居民,对该道路有一定认知,事故发生时,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也应对自己死亡承担责任。
被告公路管理站辩称,涉案道路并非县道也非乡道,不属于公路管理站的管理和养护范围。三原告起诉公路管理站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镇政府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电线杆的所有权人和检修维护均系沛县供电分公司,某镇政府仅对涉案电线杆具有监管义务,原告要求某镇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实地勘查后发现,事故路段系水泥路面,为农村生产道路,于2016年6月竣工并验收合格由某镇某村进行管理。事故路段为东西走向,宽约3.5米,事故电线杆离路面距离约为42厘米,不占路面。
沛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而事发路段道路为东西走向,系为方便农业生产而修建的道路,该道路名称未进行登记,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农村公路。因此,原告以某镇政府、公路管理站未尽到道路管理、养护义务为由,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而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认为被告沛县供电分公司系涉案电线杆的实际所有人,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在道路两侧外缘一米范围内设置相关设施,但适用该前提的条件是涉案道路属于农村公路,结合本院现场勘察,涉案电线杆离路面距离约为42厘米,不占公路路面,并未影响通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沛县供电分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沛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