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7日,张某与刘某签订了购房合同一份,约定由张某出售刘某一个汽车位,价格为8万元。2021年10月27日,双方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刘某在物业办公室看到了上述汽车停车位租赁协议,才了解到该汽车位原来系人防车位,是张某在购房时以“买房送车位”方式从开发商处取得。张某与开发商针对该汽车位签订了期限为20年的汽车停车位租赁协议,其中约定租赁价格为0元,租赁期满后,甲方同意乙方继续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延长承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张某未向刘某说明该汽车位系人防车位以及权利性质和取得方式。刘某因此与张某协商解决办法,协商无果后起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汽车位系人防车位,且被告以与开发商签订20年汽车停车位租赁协议方式取得使用权,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也未向原告披露该情况,被告无法向原告转移汽车位的所有权,致使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汽车位部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主张解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汽车位买卖的部分,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退还汽车位部分的对价80000元,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商品房小区中通常都配建人防车位,但人防车位的权利性质是什么?到底能不能买卖?应当如何利用?小区业主对于这些问题大多比较模糊,因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防车位用于国防目的,是国防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属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因此,投资单位对人防车位有占有、使用、管理及收益的权利,但并无出售人防车位所有权的权利。当前,开发商投资建设人防车位后,取得人防车位收益的常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另外一种是出租人防车位。业主在对人防车位进行利用时,应当仔细辨别合同相对方采用的是哪种方式,避免引发纠纷。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