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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赔偿年限的残疾赔偿金仍可依法支持

基本案情:

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超过确定的赔偿给付年限,受害人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继续给付赔偿的侵权纠纷。

1992年12月,龙某驾驶拖拉机运送淀粉下脚料,途经事发路段时,因装载淀粉下脚料的水箱底部出口阀门松动,淀粉下脚料遗撒路面,致使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至该路段时,摔倒受伤。2000年,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龙某、公路管理站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审理认定,黄某的损失由龙某、公路管站理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经鉴定,黄某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定残时黄某为36周岁,法院支持的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为20年。

20余年后的2022年6月,黄某再次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期间黄某与被告公路管理站达成调解协议,由公路管理站继续赔偿黄某30%的损失,撤回对公路管理站起诉。被告龙某未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辩称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已经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不应支持。本院审理认为,黄某因一级伤残瘫痪在床且近60岁,在超过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为依据,再次主张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判决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5年计算一次性赔偿黄某70%的残疾赔偿金195518.4元。一审判决后,龙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对残疾赔偿金20年赔偿期限届满后如何赔偿受害人损害的问题进行规定。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受害人,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生命的尊严难以维护。2022年5月修订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赋予超过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以再次主张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的权利。既体现了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也遵循了“损害填平”原则,较好了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彰显了对生命的尊重。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人最宝贵的财富。上路行驶,我们要注意自身安全,也要确保他人安全。一时的不慎,不但会给自身造成损失,也会给他人及其亲属带来终身的痛苦。敬畏生命,谨慎驾车。道路千万条,守法安全第一条。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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