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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三人均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某园艺场的果农,种植约70亩梨园。2019年4月,三名原告为增加果树母梨挂果率,前往被告处购买农药,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及销售人员向原告推荐“氟硅唑”药剂,但原告喷施后发现梨树基本没有坐果,甚至大量减产。原告遂委托某农业科技公司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19年5月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香梨没有坐果与喷施“氟硅唑”药剂有因果关系,造成经济损失合计30万余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退还并以三倍价格赔偿原告购买农药款。沙雅县人民法院从具有林果业种植经营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经查该机构亦无农药药害的鉴定资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事实问题争议焦点为原告梨园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因被告销售的“氟硅唑”药剂造成,双方对药剂的产品质量均无异议。参加本案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具有30余年经营管理梨园的经验,在事实认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协助厘清审理思路。人民陪审员认真阅卷、了解案情,为法官讲解种植业领域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结合多年种植管理果园的丰富经验提出,梨树结果分大小年,但气候变化、土壤水肥、授粉树的数量及培植情况、日常管理等因素都会对母梨坐果及梨树产量起到决定性作用。为增加母梨坐果数量,果农一般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比药剂喷洒,否则会对梨树开花结果造成影响。人民陪审员提出,为确定实际损失,应当到梨园现场调取客观证据。二是发挥优势深度参审。本案审理过程中,为准确认定事实,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实地调查取证,赴现场详细了解原告喷洒药剂的具体配比、喷洒时间、喷洒方法、梨园管理、授粉树栽植等情况,实地查看了喷洒药剂的周边其他梨树,具体判断该药剂对周边梨树的影响。经调查确认,周边果农使用该药剂并未对产量造成直接影响,案涉梨园梨树栽植授粉树较少、授粉树分布不合理等因素,都是导致减产的重要原因。合议庭评议时,人民陪审员根据调查取证的证据情况,与法官共同对鉴定意见作出认定,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典型意义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农案件时,既要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又要注重营商环境的保护。本案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高,借助自身职业经历和丰富的生活经验,深入细致分析案情,为法官把握案情脉络、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了有益帮助,有力弥补了法官在种植业生产管理方面专业知识的不足。同时,本案法官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行使履职权利,促进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取得较好的案件审理效果。

(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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