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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公司诉工业公司、吴某、刘某:买卖合同和清算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清算义务  中小股东

 

【案情简介】

工业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吴某、刘某分别出资300万元、200万元,刘某担任经理。2011年,刘某因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曾起诉至法院,同年6月,刘某辞职并离开公司。后工业公司一直由吴某经营。2014年3月,工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办理注销手续。至诉讼发生时,工业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公章、财务账册等资料均去向不明。2020年,工业公司的债权人机电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业公司清偿2012年期间结欠的货款307203.44元,同时主张吴某、刘某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债务未能及时得以清偿,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工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吴某、刘某并未及时组成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债务未能及时清偿,故判决支持了机电公司对刘某的诉请。二审法院认为,工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刘某已离职多年,且案涉债务亦发生在刘某离职之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刘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遂改判驳回机电公司对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股东应当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但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不必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应审查是否因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小股东能够举证证明其既不是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应当认定未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本案二审改判驳回债权人对小股东刘某的诉请,避免了清算责任的不当扩大,保护了中小股东投资兴业的积极性。

 

【专家点评】

王毓莹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责任认定问题比较复杂,既需要考虑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要兼顾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及其应当清算而不清算时的民事责任,对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法人退出秩序起到了应有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因机械适用该规定,导致小股东承担了与其出资比例完全不相称的清算责任的情形,让小股东的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责任”,在社会上引起不小反响。基于此,九民会纪要进一步明确,在判断股东是否“怠于履行义务”时,应当对小股东予以适当保护,赋予小股东以合理的抗辩权,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还明确,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判断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无法清算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对指导司法实践合理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防止出现利益失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二审即合理运用了以上规则作出裁判,值得肯定

 

——《2020-2021年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典型案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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