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七旬的王老太(文中均为化名)身患帕金森疾病多年,长期药物控制,生活不能自理,其家人与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由养老院对王老太专人护理。2022年1月中旬,养老院工作人员在向王老太喂食丸子时,致其被噎窒息出现呼吸困难,养老院工作人员未及时有效处置,致王老太经治疗无效死亡。王老太家人要求养老院担责,而养老院负责人辩解该起事件纯属意外事故,王老太患有帕金森,吞咽本来就有困难,养老院不担责。多次协商无果后,王老太家人遂一纸诉状将某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六十余万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认为养老院作为专业机构存在疏忽、纰漏和未尽之处,其对王老太死亡存在直接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由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小王(乙方监护人)、甲方(某养老院)、王老太(乙方)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养老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费用标准,合同期限;甲方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登记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为乙方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到期后,小王(乙方监护人)、甲方(某养老院)、王老太(乙方)又签订《延期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签订后,王老太支付相应护理费,养老院依约提供养护服务。
2022年1月中旬午餐时间,王老太自行食用养老院提供的丸子致其卡喉,养老院工作人员发现异样后采取拍背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未果后拨打120急救。后王老太被送至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急诊抢救成功,转ICU进一步治疗,医院告知病危后,家属放弃治疗,后自行出院,出院当日死亡,根据公安机关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王老太死亡日期为2022年5月份,死亡原因为异物卡喉窒息。
又查明,根据养老院提供的《护理员照护标准》中载明的标准,王老太为一级护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与某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及《延期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小王按约交纳了相关费用,某养老院应依约履行照护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王老太的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照护内容中含有喂食等项目,但某养老院在护理过程中并未对王老太进行喂食,而是王老太自行进食,导致王老太因吞咽丸子卡喉窒息,虽经抢救延续了几个月的生命,但最终致使王老太死亡。基于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住养的王老太因年龄原因自身存有疾病,不能自理,养老机构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也较一般合同有所不同,某养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对特殊群体的老年人应尽更重的注意义务,某养老院对此存在疏忽、纰漏和未尽之处,其对王老太的死亡存在直接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核,法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五十余万元,由某养老院负担。
判决后,某养老院不服提起上诉,经镇江中院调解,由某养老院赔偿王老太家人四十余万元,分两期支付。协议履行后,双方就该争议再无纠纷。
法官说法: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并处于老龄化不断加深的阶段,但我国养老服务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供给总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硬件设施粗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养老机构不断兴起,老人入住养老院比例增加,与之相伴的家属与养老院之间的各种矛盾纷至沓来,通过类案检索发现,涉养老机构诉讼方面主要有因养老机构未尽照料、护理义务及因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在上述纠纷中,养老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要看养老机构是否对老人的人身安全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且该义务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或者双方协议约定的合理注意程度。本案中,王老太入院时,养老院已知晓其身患帕金森的身体状态,且双方约定的标准是一级护理,需专人喂食,作为专门的老人护养机构,养老院在平时的看护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王老太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事发时王老太自行进食,发现噎食后,专业人员采取的护理方法亦不到位,致老人治疗无效后死亡。王老太死亡与养老院看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老人的安全也是养老院的安全,一旦老人发生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着重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技术水平,做好突发应急处置事项预案,切勿疏忽大意、侥幸避免,致事故扩大,后悔莫及。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