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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抚养权不等于免付抚养费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张某与俞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小张由俞某抚养,张某自2019年5月起每月承担小张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小张的教育费、医药费由双方各半承担。2020年10月1日起,小张自愿回到张某身边生活,并由张某交纳小张中专至大专的教育费合计38350元。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张的抚养权,由俞某自2020年10月1日起每月承担小张抚养费1000元,教育费和自理部分的医疗费双方各半承担。俞某抗辩认为,小张现已年满18周岁,跟谁一起生活应尊重其自身权利;张某无权主张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小张在高中阶段后产生的教育其没有负担的义务,缴纳给学校的伙食费不属于教育费,不应由其负担。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俞某支付张某已垫付的教育费等合计19175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说理

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小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满18周岁,不再属于未成年人,与谁一起生活属其自身的意愿及选择,对于成年子女,不再涉及抚养权的确定。对于小张回到张某身边后每月的抚养费,因当时小张的抚养权仍属于俞某,即使俞某确未履行抚养小张的义务,依法应由小张向俞某主张抚养费的支付。张某要求变更小张的抚养权,由俞某自2020年10月1日起每月承担小张抚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张某已经交纳的小张中专至大专的教育费38350元,俞某应当承担其中的一半计19175元。理由如下:首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和俞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小张的教育费和自理部分的医药费,由双方各半承担,先由俞某垫付,张某收到发票后支付其应负担部分,支付期限并未明确为仅付至小张满18周岁止。其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支付包括教育费在内的抚养费,根据法院向小张就读学校的核实情况,小张现仍处于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后续将继续就读三年制大专,并提前缴纳大专期间的教育费,又因俞某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垫付教育费,由张某先行垫付。前述教育费的缴纳时间在小张尚未成年时,虽然系预交的小张大专期间的教育费,但考虑到小张的实际情况及费用产生的原因,法院认为不能仅根据时间就认定该费用已属于小张能够独立生活时产生且小张有能力自行负担的费用。最后,对于俞某提出名为伙食费的费用不属于教育费应予扣除的意见,因伙食费系小张在学校就读期间产生且缴纳给学校,仍属于小张因接受教育产生的费用


法官评析

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的,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父母对具备以下情形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张某和俞某离婚时,明确约定张某应负担的抚养费付至小张独立生活时止,小张以后的教育费和自理部分的医药费,由双方各半承担,现张某要求俞某支付其已预缴的大学阶段学杂费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关于张某向学校交纳的4000元伙食费,俞某应否分担,虽然离婚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小张由俞某抚养并由张某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止,但上述协议并未免除俞某依法应承担的经济性抚养义务。小张自2020年10月1日起已回到张某处生活,并无证据证明俞某此后向张某支付的生活费超出其应负担的合理数额,俞某应与张某共同负担小张的伙食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的抚养权属于哪一方,父母双方均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为人父母更应当根据子女求学、就业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好离婚后子女的教育等费用负担问题。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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