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近期处理了一起银行存款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今年6月29日上午,周女士至某银行常熟某支行网点办理现金活期存款业务,在柜台上,她将一沓现金递给了该银行柜台柜员,柜员接过周女士递入的现金后立即分面额放入点钞机对现金进行清点,但因疏忽大意,柜员错将15570元当成25570元存入了周女士账户。该支行盘点存款发现上述情况后致电周女士要求办理存款金额更正业务。但双方各执一词,该支行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庭审中,周女士认为其当天实际存款就是25570元,这也是柜员在用验钞机点验过之后与其反复确认的结果,要求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经仔细比对银行方提交的多个视频监控资料,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银行柜员因失误而错为周女士多存入10000元的事实,周女士拒不返还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支持了银行方的诉讼请求。目前,周女士已履行该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柜台张贴有“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来约束储户,在办结存取业务后,即使出错也不应翻悔。但其实该告示属于单方性质的条款,如果确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该告示并不能减免银行的法律责任。同样,如本案情形,如果银行确因过失为储户多存了钱,储户即使搬出“离柜概不负责”,也同样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应返还不当利益。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