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事项:
位于长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某生猪饲养场违法降低堤坝,后遇洪致内涝。鱼塘承包人何某助其借道排涝,放弃了救助自家鱼塘。不料生猪粪便排入鱼塘后污染水质,导致何某鱼塘的鱼虾蟹大量死亡。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猪饲养场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某生猪饲养场排放含有生猪粪便的污染物构成环境污染侵权,依法判决支持何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
“救灾恤邻,道也。”与邻为善、助人为乐是中华传统美德,充分保护助人者的利益,让其伸出援手时无后顾之忧,是鼓励公众勇于助人的重要保障。在某生猪饲养场和自家鱼塘之间,何某选择了为前者提供帮助,其慷慨的救助行为应当予以褒扬。本案判决维护了助人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救灾恤患、矜贫济困。
——《江苏省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