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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不通知子女,判决少分抚恤金份额

裁判事项:

华某年过八旬,有三个子女。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华某与保姆郦某结婚。后因华某身体原因,法院判决宣告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华某长子和郦某为监护人。郦某未经华某子女同意,将华某从南京带至偏僻的东北农村,断绝华某与子女的联系,直至华某去世火化,未通知华某子女。郦某前往华某单位索要抚恤金,与华某子女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向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鉴于郦某的行为有违传统伦理和民间风俗习惯,对华某子女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在分割抚恤金时对华某应予以较少份额,依法判决华某的抚恤金由郦某分得19%,三子女各得27%

 

案例价值: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祭奠是我国的传统习俗,寄托着人们对已故之人的思念。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既是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的宽慰。故意隐瞒消息、断绝联系,剥夺子女与老人最后的见面机会,是对他人人格权益的侵害,有悖公序良俗。本案判决依法维护子女祭奠父母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我国传统伦理观念的尊重。

 

——《江苏省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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