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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于某、陈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行踪轨迹信息  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甲,无业。

被告人于某,无业。

被告人陈某乙,无业。

2018年,陈某甲了解到“私家侦探”获利高。2020年,陈某甲决定从事“私家侦探”活动,后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可找人、查人,并注册了昵称为“专业商务调查”的微信号承揽业务。2020年12月,闵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陈某甲,要求陈某甲寻找其离家出走的妻子郭某,并将郭某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等提供给陈某甲。陈某甲于2021年1月、3月将郭某的手机号码交给他人(网络用名,正在进一步侦查确认),由该人获得郭某的手机定位后反馈给陈某甲。陈某甲则伙同于某等人在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采取蹲点守候的方式,确认了郭某的具体位置,并向闵某提供。

2021年6月,闵某再次联系陈某甲要求帮助寻找其妻子。6月17日,陈某甲又采取上述方法获得了郭某的手机定位信息、快递地址信息。6月18日,陈某甲与于某、陈某乙三人驾车到达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与闵某一起蹲点守候到6月23日。后被害人郭某出现后,陈某甲等三人驾车离开。当日13时左右,闵某将郭某杀害。

经查,闵某先后支付陈某甲39500元。陈某甲分给于某9000元、分给陈某乙6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闵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时,发现陈某甲、于某、陈某乙虽然不能认定为闵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以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批准逮捕。

2021年8月5日,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甲、于某、陈某乙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三人作出批捕决定。批捕后,检察机关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梳理闵某给陈某甲的转账证据,继续查找其他犯罪嫌疑人。

(二)审查起诉

2021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陈某甲、于某的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二人表示谅解。三人均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于某、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10月22日,检察机关将三名被告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1年12月16日,柳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期间,陈某乙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家属已谅解,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人答辩指出,被告人通过采用手机定位、查看快递信息、蹲点守候等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郭某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给闵某,闵某据此信息将被害人郭某找到并杀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仍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四)裁判结果

2021年12月25日,柳林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行踪轨迹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施前述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强化行踪轨迹信息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安全。行踪轨迹信息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的具体位置,与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隐私等息息相关。犯罪分子通过窃取、非法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谋取不法利益,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生活中,要注意提高对快递地址、手机号码、定位信息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防止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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