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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买卖藏“猫腻” “质量瑕疵”要担责

近年来,随着宠物消费的发展,相关纠纷和维权案例也日益增多。日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宠物猫买卖引起的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商家因出售存在质量瑕疵的宠物猫,应承担退款义务。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陈先生通过微信向徐女士购买金渐层系列品种猫两只,当日支付定金10000元,后陈先生于2022年1月29日至徐女士处接猫,并支付尾款28000元。

接猫回家后当天,陈先生发现其中一只猫有软便现象,后又发现两猫均存在干呕、口腔溃疡等症状,便将这些情况通过微信告知徐女士,徐女士也通过微信向陈先生就两猫的买药治疗和护理进行了指导。

2022年2月28日,陈先生将两只幼猫送至宠物医院检查,经检测两猫均携带有“猫杯状病毒”,该病毒目前无法根治。后陈先生立即与徐女士交涉退款退货事宜,但被徐女士拒绝,陈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女士履行退货义务,并退还货款。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通过微信向徐女士购买金渐层系列品种宠物猫,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徐女士作为销售宠物猫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保证向陈先生出售的宠物猫处于健康状态。本案中,徐女士未能提交案涉两只宠物猫在交付之前处于健康状态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徐女士在交付当日表示“体检大可不必”等,显示徐女士对确保两猫处于健康状态未有积极作为。陈先生在接猫当日第一时间即向徐女士提出两猫的健康状况存在问题,及时履行了通知出卖人的义务。虽然徐女士对陈先生进行了买药治疗、护理两猫的指导,但不能就此认定陈先生明知案涉两猫存在健康问题或双方有特别约定免除徐女士瑕疵担保责任之情形。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徐女士向陈先生出售的两只宠物猫存在质量瑕疵,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对陈先生主张徐女士向其返还购猫款38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陈先生同时应将案涉两只宠物猫退还徐女士。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中,虽然双方对宠物猫的质量标准未作出明确约定,但基于交易习惯,出售健康宠物系宠物出卖者的基本合同义务,保证宠物健康是宠物买卖合同中的最低标准和应有之义。在徐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幼猫在出售时系健康猫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宠物作为活体动物,具有生命,不像普通的商品具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在选购宠物时,往往无法直观了解宠物真实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系病宠,也很难证明是宠物出售时就已带病。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应当细致检查宠物是否存在健康状况、免疫情况等方面的问题,并要求出售者提供营业执照、检疫合格证明等证照,并与出售者签订书面合同,以免产生纠纷。如选择网购途径,则应当充分了解商户的评价口碑、经营地址等,建议事先和商家约定给宠物做检验事项,并及时截图留存证据。而作为出售宠物的经营者,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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