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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六条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本文废止

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附件1)。]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七、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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