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在担任K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且对K公司实施虚假纳税申报负有责任。张某离职后,税务机关发现K公司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向该公司下达追缴通知。K公司以张某侵吞公司资产、离任等理由未补缴税款,张某与K公司遂被以逃税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K公司构成逃税罪、张某构成逃税罪和职务侵占罪。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对其离开公司后税务机关向公司追缴税款的情况并非全部知晓,且其已失去对公司的管理权,在知晓的情况下亦无法决定公司意志。而K公司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不履行纳税义务,应被追究逃税犯罪的刑事责任。故张某不应对K公司的逃税犯罪承担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公司逃税与张某职务侵占是相互独立的行为,应各自承担责任,即公司应补缴税款,张某应退赔公司资产,K公司的纳税义务并未转移给张某,K公司仍为补缴税款的主体。
上榜理由:
本案涉及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中,如何处理双罚主体即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和主要责任人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逃税的补缴税款主体问题。判决就税务犯罪主体及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清晰的区分,进行了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判决还厘清了涉刑案件中税款缴纳的主体,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参考意义。
——来源:2022年12月27日《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