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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楚某、申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2021)辽14刑终168号]

案情:

L公司的控制人楚某、申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652713.65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654718.03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307431.68元,并按该金额对其定罪量刑。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定罪部分,但撤销量刑部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因L公司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此时不发生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可不应将虚开的销项和进项累计。故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为他人虚开的数额,即654718.03元,判决对两被告量刑依法予以调整。


上榜理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如何计算犯罪数额关系到定罪和量刑,应予重视。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不发生纳税义务,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可。本案提供的虚开数额认定思路,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的确定有指导作用。

 

——来源:2022年12月27日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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