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灯笼桥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等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灯笼桥公司承担出租人海通恒信公司的法定税负。后因政策变化税率调低,双方就谁应享受税率下调带来的收益发生纠纷。法院认定,因税率下降产生的差额应由灯笼桥公司享有。法院认为,由于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交易的条件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规定的税收政策,合同生效后,因政策变化导致出租人成本增加,或出租人按照合同条款收到或应收款项的金额减少,出租人有权增加租金金额,以保证出租人在签订合同时预期利润的实现;且该条款为海通恒信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双方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结合案件事实,基于公平原则,认定灯笼桥公司在承担税收上升风险的同时,也应享有税收下调的收益。
上榜理由:
税收是民商事交易中的重要成本之一,税收规范变化往往影响民商事交易。本案从格式合同规则、税法基本原理、民商法基本原则等多重角度,认定交易主体在承担税收上调带来成本增加的同时,也应享有税收下调带来的收益。该判决在减税降费背景下就税率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收益问题作出了有效回应,既符合公平原则又符合减税降费的政策支持导向。本案涉及税法和民商法的交叉,关系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也涉及税法调整目的和功能的实现,还涉及增值税中性问题,颇具典型性,本案裁判具有较突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来源:2022年12月27日《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