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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被撤销,已缴税款能否退还?

【案例来源】  

2022年12月27日《中国税务报

 

【基本案情】  

2010年刘某与丈夫协议离婚,同意涉案房屋归对方所有。

尚未办理过户时,刘某因未按期向范某还债,按法院调解书用涉案房屋抵偿,房屋过户给范某指定人沈某。2011年9月,刘某就过户交易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012年4月,法院撤销上述调解书,涉案房屋登记至前夫名下。

2016年,刘某申请退还过户房屋给沈某时缴纳的税费。税务机关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有关退税费申请超出时效,不予审批。依据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关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的规定。

刘某认为有关规定是关于多缴税款的不适用交易失败的情况,申请复议,未获得支持。刘某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的房屋交易不具备法律效力时,其因该交易缴纳的税款应予退还

2020年4月,二审法院认为,查明实际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当事人以缴纳税款名义缴纳的款项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问题对该款项的退还亦不宜适用该条规,维持一审判决。

 

【破解迷津】  

1、税务机关的决定,与法院的判决有哪些不同?

答:二者主要对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理解有不同。

税务机关认为,属于多缴的税款,且超过3年的规定,不应退还。

法院认为:(1)该条适用的主体是纳税人,即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该条适用的情形是超过应纳税款而多缴的税款。

由于调解书被法院撤销,据以确定先前纳税义务的法律事实不复存在。据此,法院推理,刘某不再负有纳税义务,不属于纳税人,不适用上述法条。先前缴纳的税款,属于“以缴纳税款名义缴纳的款项”,税务机关不应征收,需要退还……

2、该案判决,有哪些启示?

答:(1)对税收法条,应有全面、准确的理解;(2)积极面对税企争议,寻求合法的救济路径(包括行政复议、诉讼等),维护合法权益。

3、假设上述案例不是法院撤销,而是交易双方的协议解除并相互返还,已缴纳的税款可否退还?

答:未见相关报道,值得进一步研究。

不过,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该问题可通过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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