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很多车主认为购买了“全险”就如同进了保险箱,出了事故都有保险公司兜底。实际上,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将酒驾设为免责条款。我们都知道,“酒驾”最直接的证据就是酒精检测数据,但现实中不少司机心存侥幸,采用各种方式逃避调查,导致该直接证据无法取得。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保险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何在?让我们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某日晚,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客车在常熟市某街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朋友通过微信告知其酒驾涉嫌刑事责任,建议其私了。李某自知酒后驾车理亏,便当场转给张某5000元后离开现场。第二天双方才接受事故处理,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两辆车的维修费均由李某支付。李某的汽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遂起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主张理赔。
【法院审理】
审理中,保险公司主张李某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属于保险理赔的免责事项,而李某辩称没有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饮酒后驾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明文禁止的行为,也是交强险、商业险理赔的免责条款。本案中,因为李某的行为导致交警没有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酒精检测,也因此丧失了李某酒驾的直接证据。被告保险公司提供了事故时李某与其朋友的聊天记录及调查视频。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朋友跟他说“喝酒了,开车小心点”,李某则回复“没问题”。在发生事故后,李某的朋友担心警方来了李某有更大的麻烦,建议其私了。通话记录显示李某是事故第二天才报警。根据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李某有饮酒驾驶嫌疑。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已经证明李某有饮酒驾驶的重大嫌疑。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私了”逃避警方调查,其个人行为导致事故时驾驶人的真实状态无法查明,事故发生时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无法查明的责任在李某,因此应由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常熟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在判决后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司法裁判对全社会具有很强的指引作用,只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而且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逃避警方的酒精检测还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那将会纵容酒驾者以各种方式逃避检查,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也完全违背了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