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王某1、王某枫在王某提议、纠集之下,时分时合或者伙同其他人,多次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何山、横山、吴山岭、华山西峰、华山东峰、观山,以及吴中区羊肠岭、凤凰山等处盗掘古墓葬,其中,王某参与13次、王某1参与8次、王某枫参与11次,共计盗掘古墓葬14座。经鉴定,被盗古墓葬系苏州地区商周至清代古代墓葬,对苏州地方的历史、文化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盗掘行为对古墓葬本体造成了直接、严重的破坏。
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王某1、王某枫与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机关)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支付古墓修复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共计82349.59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1、王某枫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三被告人多次盗掘古墓葬,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王某1系主犯;王某枫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绝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足额赔偿被盗掘古墓的修复费用及评估鉴定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至九年,并处罚金1.2万元至9000元。已扣押的赃物,予以没收,并责令三被告人按各自参与犯罪的数额,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或折价款);责令三被告人退出本案已追缴赃物的销赃所得。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被盗吴楚贵族墓葬群是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具有较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王某等人先后实施十余次盗掘,对古墓葬本体造成了直接、严重的破坏,也对古墓葬群的自然、人文环境造成了损害。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依法确定法定刑幅度,坚决严惩盗墓行为,同时注重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鼓励被告人主动赔偿公益损失,促进古墓葬及周边环境及时修复,依法支持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并将被告人足额赔偿情节作为重要酌定从轻处罚因素予以考量。该案依法审理落实了全面追责及刑事、民事责任相协调的要求,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动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人文环境一体保护的司法价值取向。
——《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