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2年6月在网络平台向某贸易公司购买两个13-17款雷*斯ES大灯总成改装三眼LED大灯,价款共计3200元。王某收货安装后发现右侧大灯存在频率快、起雾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某贸易公司接件后认为退回的大灯影响二次销售,遂拒绝签收,产品退回王某。经多番交涉,某贸易公司于2022年6月底同意退货退款。后王某发现某贸易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中存在虚假宣传,经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双方交易产品的参数信息显示的“3C”证书编号对应产品生产厂家的产品目录中并无该款大灯。王某诉至法院,认为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销售,应按价款三倍赔偿其损失9600元。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某贸易公司在案涉产品网店销售页面中对于案涉产品的参数信息说明中标注有“3C”证书编号,但其实际交付的该款产品并未见取得“3C”认证。该“3C”证书编号实际指向的产品型号也并非该款销售产品,指向的生产厂家也并未生产销售该款产品。某贸易公司将其销售的案涉“卡某尔”产品标注为有“3C”认证产品,属于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销售商品,冒用认证标志销售商品,构成消费欺诈。后判决被告某贸易公司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9600元。某贸易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后即主动向王某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由于网络平台存在虚拟性等客观原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通常只能通过询问经营者、浏览商品图片及简介来了解商品信息,这就给个别商家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提供可乘之机。本案中,某贸易公司在商品介绍页面标注有“3C”证书编号,但其实际交付的产品并未见取得“3C”认证,故构成欺诈。本案的审理,既依法惩处了不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又充分保护了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净化了网络购物的良好市场环境。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