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水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并当庭宣判。为发挥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溧水法院组织了十余名被执行人现场旁听。
[简要案情]
李某某与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保全了孙某名下的一辆红色奔驰轿车,溧水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查封了该奔驰车。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某未能按照协议履行。
2022年10月25日8时30分许,执行干警在双塘路某小区门口发现了该车辆,随即依法查封了该车辆,在车前挡风玻璃上留置了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使用卡钳锁锁住了车辆左前轮,在车辆左前车门上粘贴了封条。孙某得知后告诉其男友(被告人徐某某)。后当日16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至涉案车辆前,撕毁了粘贴在车门处的封条,并使用切割机将车辆卡钳锁破坏,开走该车后藏匿到江苏省句容市,导致后续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案发后,被执行人孙某将车辆找到并交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
庭审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正式开始,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刑事起诉书,按照法定程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通过旁听本次庭审,被执行人意识到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严重后果,也了解到抵抗执行工作的后果,对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警醒的作用,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