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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关键词】

销售伪劣种子 行刑衔接 生产损失计算 司法救助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5月,巩某某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经营的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农资经营部、济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市、菏泽市、聊城市等地的75名农户销售玉米种子,销售金额共计57517元。涉案种子包装标称为“气死风”,但经农业部门审定的玉米种子品种中并无该品种。后农户在种植该玉米种子时发现出苗率低,部分农户进行了玉米补种、混种,但依然导致减产。经查,巩某某曾两次因违反规定销售种子被行政处罚。

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涉案玉米种子与农业农村部已知品种DNA指纹数据库某一品种玉米种子极近似或相同。涉案玉米种子标签标注发芽率95%以上、纯度96%以上,但经河南依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涉案种子发芽率为65%,纯度为92.1%,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标准要求,也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该玉米种子系假种子和劣种子。经山东省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巨野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田间鉴定、山东燕弘测绘有限公司进行面积测绘、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2020年秋季玉米收购均价,最终认定巩某某对外销售的玉米种子导致耿某某等75名农户种植的975余亩玉米减产,使农业生产遭受损失38万余元。

2021年10月8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巩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5月6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巩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巩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9月1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原审认定巩某某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正确,量刑并无不当。鉴于二审审理期间,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退赔农户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建议行政机关移送。2020年7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巩某某销售伪劣玉米种子线索,建议历城区农业农村局将线索移送给具有行政案件处罚决定权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检察机关认为巩某某已涉嫌犯罪,遂建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后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查明伪劣种子给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有利于案件准确定性,实现罚当其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围绕损失计算问题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建议公安机关重新调取受害农户关于近三年正常种植玉米产量及种植伪劣玉米种子导致减产损失额及种植亩数的证言。二是对土地和受害农户按地区进行分类,未进行田间鉴定及测绘的土地参照同区域已进行田间鉴定的减产比率和测绘的数据,并结合农户证言,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准确认定减产亩数及减产数量。三是从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取证据,确定2020年度玉米市场平均价格。通过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认定巩某某销售的玉米种子导致减产,其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与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阶段。在一审庭审中,巩某某否认自己销售了涉案玉米种子,并对经济损失的认定提出异议。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受害农户及销售人员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物流明细、标有巩某某联系电话的种子包装袋等证据,证实巩某某通过门店、邮寄等方式销售该玉米种子的事实。针对农业生产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公诉人出示了农业专家田间鉴定、对照测产的数据与被害农户近三年玉米产量的证言、玉米种子收购的平均价格等证明,详细论证了农业生产损失的计算方式。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由于巩某某不认罪,退赃退赔工作在一审前未取得明显进展。二审期间,检察机关继续督促巩某某赔偿损失、退缴违法所得。在听取辩护人意见时提出,共同向被告人及其家属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讯问巩某某时,检察机关再次向其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其退缴赔偿。巩某某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赔偿农户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一)坚持为民司法,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农资打假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本案伪劣种子销往省内多个农业县,且多为主要粮食产地,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较高。购买涉案伪劣种子的被害农户多,主要是中老年人,多家农户因此遭遇生活困难。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依法惩治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维护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履行主导责任,推动形成打击合力。本案巩某某销售的种子导致农户减产,农户举报到农业农村局,但无证据证实涉案种子是假种子。检察机关掌握该线索后,建议将线索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调查,明确涉案种子定性。发现涉嫌犯罪后,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出对受害农户遭受的生产损失进行认定,并力推市区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开展田间鉴定、减产土地面积测绘、损失数量认定等工作。在各部门通力合作下,案件事实和损失数额得以准确认定,实现精准打击犯罪。

(三)司法救助追赃挽损,全力维护受害农户利益。为受损农户挽回经济损失,及时追缴违法所得,能够实现案件办理的最优效果。本案一审阶段,部分受害农户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多次信访反映农业减产导致生活困难问题。检察机关及时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受害农户的减产情况及家庭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决定对15名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进行司法救助,缓解燃眉之急。二审阶段,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加强释法说理,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最终帮助受害农户挽回经济损失,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在坚持依法惩处犯罪的基础上,通过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农户利益,实现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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