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受到群众举报。
举报反映:某建安公司收取挂靠管理费,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
【基本案情】
自2015以来,该建安公司以1.5%的比例,收取挂靠经营者的管理费,累计达4000万元。
经查,该建安公司为众多挂靠者提供建筑特级资质,并统一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开具发票,并收取工程款,统一会计核算,相关利润扣除管理费后,返还给挂靠经营者。
【税务争议】
观点一:收取的管理费,有合同为证,合同上注明“管理费”名称,并在内容上列示提供资质服务、签约服务、会计核算服务等现代服务,应按6%征收增值税,同时加收滞纳金,并按偷税金额处1倍罚款,累计金额达600多万元。
观点二:收取的管理费,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既不应征收增值税,也不应加收滞纳金,更不应予处罚。
【参考意见】
笔者认为:观点一只看到了合同中“管理费”的形式,未对该挂靠经营收取“管理费”的本质进行深入研究。观点二值得肯定和借鉴。
【相关提示】
有关单位在签订挂靠经营合同时,应对“管理费”进行实质界定和重新表述,避免因形式而误导税务判断,引发不必要的群众举报和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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