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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森6号”马铃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244号

 

  【基本案情】

希森马铃薯公司是“希森6号”马铃薯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希森马铃薯公司主张,唐某无任何合法的经营手续,私自以“希森6号”名义销售马铃薯种子,四川省广汉市农业农村局查封了唐某销售的马铃薯种子,经某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显示,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希森6号”为同一品种。四川省广汉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唐某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违反种子法相关规定,决定罚款15000元。希森马铃薯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唐某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判断被诉侵权人销售的植物体是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应当以行为人在交易中的外在表示为准。唐某以马铃薯种子经销商的身份面对购买者,并且其在行政调查程序中认可其向案外人销售“希森6号”种子,足以认定唐某销售了侵害“希森6号”的繁殖材料,遂判决唐某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6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诉侵权物既可以作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为收获材料时侵权定性的案件。对于以块茎进行无性繁殖的马铃薯,其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的表现形式相同,人民法院基于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在行政处罚中的陈述、被诉侵权物的价格等因素,准确认定被诉侵权物系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有效打击了侵权行为。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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